商务部关于对进口MMA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8年2月27日

 

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加大,超过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2017年2月2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甲基丙烯酸甲酯。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此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2月28日起,将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新加坡的公司:

 

1.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10.7%

(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2.Sumitomo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30.6%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30.6%

 

泰国的公司:

 

1.泰国MMA单体制造销售公司 32.6%

(THAI MMA CO., LTD.)

 

2.PTT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 32.6%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32.6%

 

日本的公司:

 

1.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34.8%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2.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34.8%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3.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34.8%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日本其他公司适用税率依照商务部2015年第60号公告执行。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2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8年2月28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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